《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25〕1号)已经2024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8日正式印发。现从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新旧政策文件差异、主要内容和关键词诠释等方面,对该文件予以解读。
一、政策背景
当前非法集资形式不断翻新,越来越隐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容易在早起被及时发现,导致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动员各方力量进行群防群治。同时,2017年出台的《信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在工作流程、责任部门等方面与2021年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不完全一致,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决策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215号)。
三、出台目的
为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奖励办法。
四、新旧政策文件差异
与原《暂行办法》比较,《办法(讨论稿)》做了以下修订:
1.因原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已撤销,将文中“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表述均调整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
2.依据《2024年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点》,将网格员、楼宇物业、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一线力量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3.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原省防非办有关要求,将原交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非法集资线索前期行政调查工作职责,调整由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第八条举报线索调查处置流程进行了调整。
5.将第九条“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由案件主办地财政保障”修改为“举报奖励资金由案件主办地财政保障”。
6.将举报奖励的最高奖励上限由10万元下调至1万元,使达到相应条件后可获得的奖励更具有实现可行性。
7.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的其他细节调整。
修订完成后,《办法(讨论稿)》包括五章23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政策的出台依据、奖励对象、奖励工作基本环节和相关单位职责等。第二章“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共4条,明确了举报线索受理、处置的流程,受理和不受理的范围。第三章“奖励的程序和标准”,共7条,明确了举报奖励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特征,举报奖励的金额标准,以及奖励兑现的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和保密”,共5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在举报资金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举报人虚假举报、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惩处措施,以及举报人信息保密的有关要求。第五章“附则”,共3条,提出了奖励举报情况统计的有关要求,以及办法实施起始时间。
六、关键词诠释
1.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人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3.非法集资协助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4.非法集资参与人
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解读单位: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6-6365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