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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胡某某不服新县人民政府不履职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1-10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徐某某、胡某某

  被申请人: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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