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胡某某
被申请人: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31日
申请人:徐某某、胡某某
被申请人: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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