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市管管理区相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21〕9号)精神,为推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市管管理区相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21〕9号)精神,为推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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