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单
住院和门诊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身份类别 | 住院救助 | 重点病种门诊救助比例 | 罕见病门诊救助比例 | 住院和门诊救助年限额 | 倾斜救助 | |||
年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年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年限额 | ||||
特困人员孤儿 | 无 | 90% | 50% | 30% | 3万元 | 1.2万元 | 60% | 1万元 |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无 | 70% | 50% | 30% | 3万元 | 1.2万元 | 60% | 1万元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2400元 | 65% | 30% | 30% | 1万元 | 1.2万元 | 60% | 1万元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6000元 | 65% | 30% | 30% | 1万元 | 1.2万元 | 60% | 1万元 |
备注 | 1.门诊救助重点病种: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2、门诊救助罕见病:纳入国家罕见病目录病种。 3、身份认定: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4、直接救助:①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返贫致贫人口。②结算:市内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市外就医:凭住院病例、诊断证明、费用结算单据、相关身份证件等到医疗救助窗口申请手工结算。 5、依申请救助:对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农村“三类户”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申请、公示、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 6、其他说明:①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②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③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按参保报销预计支付后计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前后待遇比对表
- | 资助参保 | 住院救助 | 重点病种门诊救助 | 罕见病门诊救助 | 倾斜救助 | ||||||||||
全额资助 | 定额资助 | 救助 基数 | 起付标准 | 比例 | 限额 | 救助基数 | 比例 | 限额 | 救助基数 | 比例 | 限额 | 起付 标准 | 比例 | 限额 | |
改革前 | 特困人员 | 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 不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起付标准;低收入对象起付标准为2万元/年 | 特困人员75%,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0%,低收入对象50%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2万元/年,低收入对象1.7万元/年 | 门诊合规医疗费用 | 10% | 5000元/年 | - | - | - | - | - | - |
改革后 |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拟定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2.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资助,标准省定) | 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2400元/年,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6000元/年 | 特困人员、孤儿9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3万元/年,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1万元/年 |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下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 | 与住院共用年度限额 |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下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 | 30% | 与住院共用年度限额 |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已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起付标准为1.2万元/年 | 60% | 1万元 |
备注 | 1. 在全市范围内“五统一”:救助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统一。 2.现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2022年5月1日之前,在全市自行出台的对困难群众的政府财政补助等帮扶政策取消,全部并入医疗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