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信阳市税费共治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1日
信阳市税费共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落实《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治税”“以数管费”的税费征管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公众参与、数据赋能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费共治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税费信息共享、共治平台维护、政策实施、考核监督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见附件1)。
第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六条 部门协作职责包括:
(一)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完税信息查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完税信息。
(三)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施相关税费数据集中,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征收管理服务工作。
(五)公安、财政、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措施。
(六)公安和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由税务部门认定的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自然人家庭成员关系信息核对。
(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及个人办理股权变更、企业重组和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当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
(八)商务、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九)自然资源规划、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矿业权登记等方面的协作和信息共享,研究推广不动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共享机制,与财政部门一起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征收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和复核反馈等协作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费征管。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同级税务部门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
(十二)政务服务大数据、商务、市场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持续完善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十三)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将依法由税务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部门,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四)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警税联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警税联席会议,强化合署办公机制运转。持续加大科技化、信息化运用,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
(十五)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加强与税务部门联动,落实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
(十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协助税费征收工作,保障税费及时入库。
(十七)人行信阳市分行、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人行信阳市分行对发现的异常或违规企业,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合监管。公安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协助税务部门依法阻止其出境。
(十八)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及危化品运输的税收管理,与税务部门强化数据共享与分析应用。
(十九)人民银行信阳市分行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纳税人账户查询,税费缴库、对账、退库等工作。
(二十)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主管的各类教育机构的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学生学历信息核实工作。
(二十一)国土、水利、林业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定期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已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费源信息,协助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规范征缴工作。
(二十二)税务部门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受托部门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规定,依法代征税费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费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税费款。
(二十三)外汇管理部门如发现异常或违规企业,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合监管。
第七条 社会协同职责包括: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发挥涉税涉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涉费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普法规划,推进税费法律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八条 司法保障职责包括:
(一)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税务、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税涉费案件过程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企业规范税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
(二)法院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和民间借贷判决信息交换机制。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涉及税款征收、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参加,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入库,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九条 商务、市场监管、海关和公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强化国际税收及对外贸易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实现外贸促稳提质。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本章未列举的负有税费共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税费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涉税涉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财政、税务部门制定(见附件2),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涉税涉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进行人工线上传递或者采用数据接口方式实现信息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传递方式、格式、标准等,由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本办法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税务和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
第十七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税费共治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八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税费共治工作,承接协调本部门(单位)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共享交换税费信息。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涉税事项一体化流转机制,依法保障全市各部门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实现常态化数据互联共享。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安全职责,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对数据共享安全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违规使用税费数据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信阳市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 信阳市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
附件1
信阳市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提升税费征收效率和财税管理水平,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涉税涉费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税费共治体系,经市政府研究,原信阳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调整为信阳市税费共治工作专班,现将调整后的工作专班成员名单明确如下:
组 长:秦保建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苏新荣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主任
王家才 市财政局局长
胡 伟 市税务局局长
成 员: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信阳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国网信阳供电公司、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税费共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建议,制定完善涉税涉费信息目录,推广应用税费共治信息系统,加强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利用,规范涉税涉费信息安全管理,开展税费共治督导考核,组织税费共治宣传培训等。
附件2
信阳市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
序号 | 单位 | 数据目录 |
1 | 法院 | 1.企业重组、破产登记信息 |
2.资产处置的执行信息 | ||
3.破产(重整)申请裁定信息 | ||
4.司法拍卖信息 | ||
5.司法处罚及财产性处罚信息 | ||
6.企业账户冻结信息 | ||
7.涉执失信信息 | ||
8.民间借贷裁判文书信息 | ||
9.律师代理案件信息 | ||
1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 | 发展改革部门 |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信息 |
2.企业投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
3.省、市、县年度重点项目信息 | ||
4.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信息 | ||
5.双公示信息、联合信用奖惩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 | 教育体育部门 | 1.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信息 |
2.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信息 | ||
3.外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信息 | ||
4.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及终止审批等信息 | ||
5.主管的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教育机构工程建设等信息 | ||
6.在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其他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等信息 | ||
7.主管体育场馆的租赁信息 | ||
8.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4 | 科技 部门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 |
2.科研项目立项及经费信息 | ||
3.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 | ||
4.科技产业园区信息 | ||
5.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 | ||
6.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项目鉴定信息 | ||
7.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5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重点工业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信息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6 | 公安 部门 | 1.车辆登记统计信息 |
2.驾校发证人数信息 | ||
3.酒店住宿人员统计信息 | ||
4.房屋租赁登记信息 | ||
5.火工品的审批信息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7 | 民政 部门 | 1.各类福利彩票网点数量登记、销售及兑奖等信息 |
2.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 | ||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 ||
4.本级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 ||
5.本级管理的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8 | 司法行政部门 | 1.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
2.公证机构登记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9 | 财政 部门 | 1.政府对企业的奖励情况及其他政府补助信息 |
2.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信息 | ||
3.非税收入信息 | ||
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收入 | ||
5.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就业创业证》发放等信息 |
2.各类培训机构等信息 | ||
3.缴费人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信息 | ||
4.劳务派遣资格备案信息 | ||
5.就业登记/注销信息 | ||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信息 | ||
11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1.不动产登记信息(含初始和变更信息) |
2.不动产转让信息 | ||
3.土地征用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地籍信息 | ||
4.土地租赁信息 | ||
5.土地出让信息 | ||
6.土地转让信息 | ||
7.土地收储等信息 | ||
8.土地划拨信息 | ||
9.土地出让金征收、减免信息 | ||
10.土地使用权收回信息 | ||
11.耕地占用信息(含临时) | ||
12.土地开发、整理信息 | ||
13.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信息 | ||
14.行政处罚信息 | ||
15.商品房预告登记信息 | ||
16.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信息 | ||
17.自然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信息 | ||
18.住宅规划容积率信息 | ||
19.规划许可证信息 | ||
20.采矿权许可发证、年检、转让、分合登记信息 | ||
21.矿场资源开采量信息 | ||
22.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许可及开采、转让等信息 | ||
23.矿产资源许可信息 | ||
24.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等信息 | ||
25.经批准临时占地等信息 | ||
26.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等信息 | ||
27.改变原占地用途等信息 | ||
28.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草场使用及其他涉税涉费等信息 | ||
2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信息 | ||
3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2 | 生态环境部门 | 1.环保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付款信息 |
2.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信息 | ||
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信息 | ||
4.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 | ||
5.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 ||
6.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 | ||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 | ||
8.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3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 |
2.城中村改造信息 | ||
3.房屋拆迁信息 | ||
4.房屋租赁信息(含廉租房、公租房) | ||
5.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 ||
6.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 ||
7.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 | ||
8.建筑工程经济指标 | ||
9.工程施工进度 | ||
10.建筑施工许可信息 | ||
11.建筑施工扬尘数据等信息 | ||
12.施工工地台账信息 | ||
13.物业管理企业登记信息 | ||
14.业主建设项目信息及付款信息 | ||
15.保障房和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项目信息 | ||
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预决算信息 | ||
17.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始产权证明 | ||
18.市政工程项目信息 | ||
19.自然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经适房需补缴的土地价款的费源等信息 | ||
2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4 | 城市管理部门 | 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审批、无证排放污水处理处罚等信息 |
2.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核定费额等信息 | ||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信息 | ||
4.渣土运输信息 | ||
5.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5 | 交通运输部门 | 1.道路运输许可证信息 |
2.营运车辆年审信息 | ||
3.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 | ||
4.在具体办税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货运平台企业核准、货物运输、危化品运输电子运单和GPS运行轨迹等信息 | ||
5.高速公路建设信息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6 | 水利部门 | 1.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信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息 |
2.违规取水处罚等信息 | ||
3.河道采砂信息 | ||
4.取用水户信息和取水许可证信息(非涉密) | ||
5.水利在建工程项目登记、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信息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7 | 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和认定文件信息 |
2.规模化养殖户名单、养殖数量等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8 | 商务 部门 | 1.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 |
2.引进外资项目信息 | ||
3.拍卖行业许可资格初审信息 | ||
4.新增加油站数据信息 | ||
5.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9 |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 | 1.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 |
2.旅行社相关信息 | ||
3.文化市场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 ||
4.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0 | 卫生健康部门 | 1.饮用水供水单位许可信息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 | ||
3.卫生监督处罚信息 | ||
4.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1 | 退役军人部门 | 1.退伍军人就业安置、自主创业和联系方式的相关信息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2 | 应急管理部门 | 1.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延期及注销等信息 |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3 | 审计部门 | 1.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线索等信息 |
2.项目建设决算审计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4 | 市场监管部门 | 1.工商在册登记信息 |
2.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信息 | ||
3.行政处罚信息 | ||
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 | ||
5.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 ||
6.药品零售企业信息 | ||
7.药品生产企业信息 | ||
8.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信息 | ||
9.新增更换和维修加油机信息。 | ||
1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5 | 医保部门 | 1.企业医保参保、变更、注销和核定等信息 |
2.医院医保报账信息 | ||
3.医院、药店销售药品后医保结算金额信息 | ||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等信息 | ||
5.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罚款等违反价格管理的相关信息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6 | 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部门 | 1.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7 | 林业 部门 | 1.新增占用林地审批情况、缴费通知等信息 |
2.林业开发建设项目信息及付款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8 | 国防动员部门 | 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信息 |
2.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 ||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信息 | ||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费额、补缴、退费等清册以及欠费征收等信息 | ||
5.人防结建工程信息(非涉密工程)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9 | 金融 部门 | 1.银行的基本信息与经营情况 |
2.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与经营情况 | ||
3.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信息 | ||
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信息 | ||
5.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0 | 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 | 1.公积金贷款发放信息 |
2.房地产企业公积金备案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1 | 残联 |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等信息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2 | 供电部门 |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电等信息 |
2.相关电力建设项目、维护项目信息 | ||
33 | 供水部门 |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水等信息 |
2.自来水管网建设项目、维护项目信息 | ||
34 | 供气部门 |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气等信息 |
2.燃气管网建设项目、维护项目信息 |
文字解读:《信阳市税费共治保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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