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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某单位不服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2-30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信阳某某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信阳某某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金昔月,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2024)信防征决字[XX]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信防征决字[XX]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已超法定时效、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有明确事实及法律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XXX大街与XX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建设信阳XXXXX家属院项目1#—4#住宅楼、储藏室1、储藏室2、门卫室。经信阳XXXXXX有限公司测量,涉案项目1#住宅楼层数6层,基础埋深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1805.82平方米;2#住宅楼层数6层,基础埋深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2162.34平方米;3#住宅楼层数3层,基础埋深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792.28平方米;4#住宅楼层数3层,基础埋深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792.39平方米;储藏室1层数1层,基础埋深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67.32平方米;储藏室2层数1层,基础埋深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66.21平方米;门卫室层数1层,基础埋深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33.04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信)防缴通字[2024]XX号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XXXXXX.XX元,同时告知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及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如对缴费事宜有异议,可在通知缴费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该通知书于2024年4月26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信防征决字[XX]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认为申请人在XXX大街与XX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建设信阳XXXXX家属院项目1#—4#住宅楼、储藏室1、储藏室2、门卫室,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履行人防义务,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的规定,申请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XXXXXX.XX元。该决定书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信阳XXXXXX有限公司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技术说明、(信)防缴通字[2024]XX号行政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信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分类化解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信楼盘处置〔2021〕X号)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XXX大街与XX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建设的信阳XXXXX家属院项目1#—4#住宅楼、储藏室1、储藏室2、门卫室,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履行人防义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征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信防征决字[XX]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2024)信防征决字[XX]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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