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公司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大道北侧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平公(刑)不立告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20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25日
申请人:中国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公司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大道北侧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平公(刑)不立告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20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