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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公司不服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2-30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中国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公司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大道北侧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平公(刑)不立告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20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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