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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某有限公司不服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公告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2-30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信阳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信阳市二0二四年第二十九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信自然资网挂告字[2024]XX号),于2024年12月23日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公告。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信阳市二0二四年第二十九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信自然资网挂告字[2024]XX号),将编号为XXXXXX-XXXX的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等内容挂牌公布。申请人认为该挂牌出让公告中拟出让的宗地是其已签订出让合同中的宗地,且存在经济纠纷,不符合出让标准,被申请人将该宗地挂牌出让违法,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案涉挂牌出让公告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行为的程序之一,并非独立的、成熟的具有完整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为;……”的规定,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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