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冯某某不服潢川县人民政府补偿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2-25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华,县长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中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履职答复书》,于2024年10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9月29日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职责,一次性支付到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利息损失等共计196610元,并按规定缴纳办理其社保或同等置换3亩土地。

  申请人称:其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XXX乡中学校区扩建项目需要,于2004年以租代征的方式征收其3亩土地,征收部门及村委会2004年至2016年支付租金,2016年以后不再支付租金。案涉事项是政府的行政征收搬迁,被申请人有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其已履行答复职责,其对XXX乡中学租用村组土地毫不知情,没有对案涉土地进行过征收,没有对申请人的土地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人民政府称:其已经履行答复职责,案涉土地未进行征收。土地占用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应向XXX村XX村民组主张权利。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中学称:案涉土地在2004年已与XX队结算清楚,用地款已付清。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称其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XXX乡中学校区扩建项目需要,于2004年以租代征的方式征收其3亩土地,征收部门及村委会2004年至2016年支付租金,2016年以后不再支付租金。其耕地已被强行征占使用建设,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请求被申请人对其被征收的3亩集体土地履行征地补偿职责,一次性支付到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利息损失等共计196610元,并按规定缴纳办理其社保,或同等置换3亩土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作出《履职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因涉案时间跨度较长,暂未查清事实,其正在积极调查中,30日后再次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履职答复书》,称“经调查,2003年XXX乡中学为了改善教学环境,扩建校园操场,XXX乡中学经与XXX村XX村民组协商,租用土地11亩,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7000元,共计金额8万元,当时一次性将租金支付给XXX村XX村民组。具体租用的土地中占用申请人王某某、冯某某、涂某某三家的田地约2亩,由于当时申请人与XXX村XX村民组对租金的分配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意见,最终申请人与XXX村XX村民组达成口头协议,其三家的约2亩土地按照每年粮食收成及粮食价格折算金额给予补偿,直至土地租赁期满为止。申请人冯某某等三家从2004年开始从XXX村XX村民组领取土地租用金;领取至2016年,总计领取土地租用金27095.40元,自2017年至今由于XXX村XX村民组资金匮乏未能兑现租金。土地租用行为的主体是潢川县XXX乡中学与XXX村XX村民组,租金早已支付到位,不属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与XXX村XX村民组之间的协议纠纷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潢川县人民政府、XXX乡人民政府也将积极发挥属地政府职能,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第三人亦在该答复书中盖章。该答复书于2024年9月30日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第三人XXX乡中学为扩建校园操场,经与XXX村XX村民组协商,租用该小组土地,租金一次性支付给了XX村民组。具体租用的土地中含申请人的土地。由于当时申请人与XX村民组对租金的分配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意见,最终申请人与XX村民组达成口头协议,申请人家被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年粮食收成及粮食价格折算金额给予补偿,申请人2004年至2016年期间每年均从XX生产队(即XX村民组)领取田补产量折价款。领条上的王某乙与申请人系夫妻。

  申请人于2020年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农田被建学校征用2亩,以前每年补助粮食损失费,直到再分田为止。现在田不分,补助也未得到。第三人XXX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3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1、责成XXX村委会全面调查,理清账目;2、核算信访人应领取补偿金额予以结算;3、做好信访人政策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第三人XXX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XXX乡关于冯某某信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调查情况为:“2003年XXX乡中学为了改善教学环境,扩建校园操场,经与XXX村XX村民组协商,一次性征用土地11亩,征用土地补偿价格为每亩7000元,共计金额8万元;其中占用冯某某家的田地约2亩,当时由于意见没有达成共识,由XX村民组与冯某某家达成口头协议,冯某某家的田地2亩田地按照当年粮食收成及粮食价格折成金额给予补偿,直至土地二轮承包期满,重新分配田地时止。冯某某家从2004年开始从XX村民组领取土地补偿金,已领至2016年,共领取补偿金27095.40元;自2017年至今没领到补偿金”。王某某于2021年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土地2003年被占用建学校操场,以后每年按粮食产量市场价补偿,但2016年以后不再发放补偿款。第三人X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XXX乡关于王某某信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调查情况为:“2003年XXX乡中学为了改善教学环境,扩建校园操场,经与XXX村XX村民组协商,一次性征用土地11亩,征用土地补偿价格为每亩7000元,共计金额8万元;其中占用王某某、冯某某(信访人二嫂)及王某甲三家的田地约2亩,当时由于意见没有达成共识,由XX村民组与王某某、冯某某及王某甲三家达成口头协议,其三家的约2亩田地按照当年粮食收成及粮食价格折成金额给予补偿,直至土地二轮承包期满,重新分配田地时止。信访人王某某等三家从2004年开始从XX村民组领取土地补偿金,已领至2016年,共领取补偿金27095.40元;自2017年至今由于所在村民组资金匮乏未能兑现补偿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履职答复书》、邮寄单据、询问笔录、领条、账目、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XXX乡关于冯某某信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XXX乡关于王某某信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案涉土地未实施征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已作出了答复,履行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履职答复书》。

  申请人、第三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