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公(交)浉行罚决字〔2024〕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20日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公(交)浉行罚决字〔2024〕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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