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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不服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2-25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公(交)浉行罚决字〔2024〕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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