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你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等材料,本机关已收到。你不服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发证行为,以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宅基地登记事项,纠正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权证的错误,确保该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宅基地相符。
经查,你已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变更登记申请的答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变更登记申请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原申请第2项变更登记请求重做行政处理。其中原申请第2项变更登记请求即为“2、责令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权证共用宗地面积为230.92㎡,建筑面积和宗地图随之更正”。对于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政复决字〔2024〕XXX号),维持了被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变更登记申请的答复》。
上述两个行政复议申请,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实际都是认为案涉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变更。鉴于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案涉不动产权证的变更登记申请向你作出的答复,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再重复处理。
特此告知。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