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网络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7日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网络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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