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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2-20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网络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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