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平桥区XX乡XX村不服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确权登记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2-18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XX乡X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任某某,村支部书记

  被申请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姚志坚,局长

  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XX乡XX村XX村民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为第三人作出的信市集有(2014)第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市集有(2014)第XXXXX号土地确权登记。

  申请人称:案涉土地应属其所有,被申请人将土地权属登记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案涉确权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称:案涉土地权属登记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案涉土地归其所有。申请人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多处违背事实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要求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3月4日,申请人和XX乡人民政府共同出具《XX乡(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称XX行政村下辖17个村组(包括第三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归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XX村部。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根据上述证明,于2013年3月7日对XX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进行了公示。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于2013年3月20日通知案涉土地相邻村民组进行指界。申请人和XX村民委员会分别为各相邻村民组出具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对案涉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填写了地籍调查表,绘制了宗地草图,各相邻村民组组长在指界人处签名,指界人签名处加盖有申请人的公章。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于2013年7月1日对XX村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9日对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并发布《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公告》。第三人于2013年11月19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申请登记面积为566720.33平方米,申请人签名处加盖有申请人的公章。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审查后,报平桥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同意发证。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该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XX村XX组农民集体、面积为56.67公顷,证书号为信市集有(2014)第XXXXX号。

  另查明,因不动产登记改革,被申请人现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XX乡(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XX乡(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公示》、指界通知书(存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表》《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关于地籍调查结果的公示》、信平政文〔2013〕XXX号文件、《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平桥区人民政府在全区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中确权工作确权后,出具了该村下辖17个村组(包括第三人)集体以及村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通知指界后,申请人又分别为各相邻村民组出具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第三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表中亦加盖有申请人的公章。以上材料均可证明申请人参与了第三人办理案涉土地确权登记,并认可该村只有当时村部占地属于村集体。且地籍调查结果的公示等均在村委会进行了张贴,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在公示异议期内提出过异议。

  在经过地籍调查、现场指界、公示等程序,平桥区人民政府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并公告审核结果后,第三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平桥区人民政府,平桥区人民政府同意登记发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编制土地登记簿,将案涉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为第三人作出的信市集有(2014)第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