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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职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2-09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姚志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变更登记申请的答复》,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变更登记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其第2项变更登记请求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包庇下级滥用职权,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书》,称其唯一的农村宅基地于1990年以配偶卢某某之名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2019年统计其宅基地信息为230.92㎡,但被申请人为其办理的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证,以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线作为登记的依据,导致其41.6㎡宅基地不能登记,侵害了其合法居住权;申请:1、纠正规划于2009年将申请人2000年建成使用农宅一分为二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线,排除该线对申请人唯一农宅完整登记的不利影响;2、责令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共用宗地面积为230.92㎡,建筑面积和宗地图随之更正。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关于周某某变更登记申请的答复》,称:“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1、纠正规划于2009年将申请人2000年建成使用农宅一分为二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线,排除该线对申请人唯一农宅完整登记的不利影响;’,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核查,根据2023年度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显示,申请人所主张农宅已全部在建设用地范围线内(见附件1)。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2、责令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共用宗地面积为230.92m²,建筑面积和宗地图随之更正。’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核查,申请人周某某宗地在2019年农宅登记发证工作中,调查面积为230.92平方米,其中41.60平方米(现状为XX棚)位于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见附件2),未能提供该地块合法土地来源证明。 2024年7月,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XXX)要求:‘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按照乡(镇)村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浉河分局为权利人周某某颁发了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确认登记宗地面积为189.32平方米。因另外的41.60平方米(现状为丝瓜棚)位于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未能提供该地块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该答复于2024年9月29日邮寄至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浉河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对其使用的集体土地进行指界,指界后测量的宗地面积为230.92㎡,房屋建筑面积为161.22㎡。根据浉河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局部切割)显示,该宗地有部分面积在内陆滩涂范围,不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该部分土地上没有房屋。经测量,该宗地在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宗地面积为189.32㎡,房屋建筑面积为159.14㎡。被申请人针对上述村庄用地范围的189.32㎡宅基地和159.14㎡房屋,于2024年7月3日向申请人颁发了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于2021年6月17日印发《河南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其中规定“(七)依规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按照乡(镇)村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图片、浉河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局部切割)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测量情况及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根据《河南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变更登记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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