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阳市高新区**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
经营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高新区**
2024年10月25日15时10分至2024年10月25日16时03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信阳市高新区**的正常营业中的信阳市高新区**店经营场所,在向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场所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15**),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食品销售,玩具销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对外发行的《5.3天天练小学语文三年级上册》17册,《精彩课堂轻松练语文五年级上》24册,《英语课课练七年级上册》44册,《英语课课练八年级上册》34册,《写字课课练八年级上册》20册。执法人员要求你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你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有关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经查:2024年10月25日,你位于信阳市高新区**的信阳市高新区**店,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5.3天天练小学语文三年级上册》等出版物,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57号),告知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1月14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2999.68元,违法所得323.00元,无专用工具、设备,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39册;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叁(323.00)元;
3、罚款壹仟(1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