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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19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28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政办〔2007〕110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城区地名
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信政办〔200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适应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名规范适用范围

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是指对市城区规划内的新建路街巷、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俗、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地名的命名更名要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符合城市建设和地名规划要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的词语;也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用外国地名及其谐音命名;禁止一地多名,尽量避免以行政区划名称、方位命名地名;所选用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避免使用名不符实的名称;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所选用名称应尽量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次生僻字,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市区内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名称不得重名、同音。所命名更名的地名,即体现信阳山水、人文历史特征,又具有时代气息,力求做到“有文化、有出处、有规律、有创意、有品位”。

三、地名通名规范

按照地名通名使用要有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市城区地名现状和使用习惯,对新建道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通名作如下规范。

(一)路街巷通名。凡市城区规划以内的道路一律按大道(大街)、路(街)、巷三个层次分类。东西走向的道路一律称大道、路、巷;南北走向的道路一律称大街、街、巷。具体标准为路面宽一般在50米以上、长2000米以上为大道或大街;路面宽在5—50米之间、长1000米以上的为路或街;路面宽在5米以下的不分走向一律称巷。较长的道路按东、中、西或南、中、北分段。

(二)居民住宅区通名

1、小区、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为主,相对集中,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区。

2、园、苑。一般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居住区。

3、山庄、别墅。一般指位于市郊或依山傍水,环境优雅,占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以低层住宅楼为主,绿化面积是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的休闲居住区。

(三)大型建筑物通名

市城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应当具有一定的面积和高度。

1、大厦、商厦、大楼。一般指离地高度50米、建筑楼层在15层以上,以办公、商务为主的楼宇。

2、公寓、商务楼。一般指离地30米,建筑楼层在12层以上,以居住和商务为主的单一楼宇。

3、城、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为某种功能在中心城区或在某种行业中居主要地位且具规模的建筑物(群)。

(四)公共设施通名

1、广场。一般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可供群众休闲、文体活动和集会为主的公共场所。如用于大型建筑物通名必须具有娱乐加商用、办公或居住等功能,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通名前冠功能性词语。

2、花园、公园。一般指占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可供群众休闲、文娱活动和节假日游园等活动场所。花园有占地40%以上的花木绿化面积。

3、桥。指立交桥、高架桥和过河(渠)桥、人行过街桥等,以方便人车通行的建筑物。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申报程序

1、申报。由建设单位或开发经营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调研。由当地民政部门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由民政部门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印发文件

5、公告。由民政部门在《信阳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发布实施。

(二)审批权限

1、市城区主干道、支路的道路名称和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市城区的小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城区的道路、居民区、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原则上不实行有偿冠名,确实需要有偿冠名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城区地名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需要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市城区地名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及时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和地名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管理(市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市城区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结合户籍管理,负责市城区楼(单元)、门(户)牌的安装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加大市城区地名标志的监管力度,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时,要使用被批准的建设实体标准名称并严格把关。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六、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地名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市城区地名管理与日益增长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并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和城市管理水平。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对标准化地名的宣传和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不规范地名,严厉打击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努力使我市城区地名管理工作不断步入规范化轨道。

各县城区地名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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