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及《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构建和谐信阳为目标,逐步健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要组建救助服务队,主动加强对市区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地、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等地段的巡查,加大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实施现场救助的力度。各级公安、卫生、行政执法、交通、铁路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二、公安、城管(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应当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帮助或护送其到救助站。公安机关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法规处置。
三、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对有救助标志且正实施救助的救助车辆提供方便。交通部门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收养路费。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凭救助站的换票证(三联单)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家提供方便。
四、民政、公安、城管(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符合救助范围病人的抢救、治疗费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予以保障。未设立救助站的县(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性救助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民政、公安、卫生、财政、交通、铁路等部门或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以影响救助效果。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民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流入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对于16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差的残疾人、行动不便或缺乏认知能力的老年人、病情基本稳定的病人及其他确需护送返乡的人员,由市救助站统一负责组织护送。
八、要全面推进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的意义,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确保救助管理进社区的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落实六到位。要结合实际,搞好宣传发动,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尽快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建立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工作机制。要公布救助电话、地址,设置救助咨询点,开展重点救助服务。同时要整合社区资源,积极探索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新路子。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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