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发展银行《信阳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信阳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
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信政文〔2003〕121号)文件精神,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第一步改革的主要目标任务已经完成,并已取得初步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粮食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文件精神,为巩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成果,推动第二步改革,促进全市粮食经济的全面发展,现就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制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改制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这一主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以资产重组、产权改革为核心,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造,形成比较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提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2、改制的目标:到2004年底,全市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油购销企业组建70个左右,相当于2002年底全市粮食购销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10个县区和市直完成改制任务,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3、改制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坚持统筹兼顾,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4、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改制形式。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各县区可以对所在县区的国家粮食储备库以国有独资形式进行改制,承担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收储任务,作为地方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这部分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军粮供应企业的改制形式。浉河、平桥两区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军粮供应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行重组,提高军粮供应能力。
6、乡镇粮管所的改制形式。各县区要结合区划调整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对乡镇粮管所进行重组整合,并结合本地区域特点、经济发展等实际,积极推进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每个县区可以组建一个或几个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 包经营。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所、站,可以撤并或出售。
7、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形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8、培育发展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改制进程中,各县区要支持和鼓励骨干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建立现代企业,搞活内部机制,逐步形成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三、改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步骤
9、改制的基本要求。各县区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规范处理“三老”问题。改制时,要依法注消原来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老账”中除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并妥善落实“老人”、“老粮”问题。
10、改制要按程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造、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银行债务不悬空。改制的基本程序是:(1)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拟改制时,企业产权持有人应先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2)拟定实施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3)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11、改制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吃透精神,研究讨论企业重组整合方式和选定改制形式,制订县区重组及改制总体方案;第二阶段,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拟定并报批企业改制方案;第三阶段,依法组建并启动新公司。三个阶段的主要工作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结束。
四、建立新的企业运行机制
12、实行政企分开。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后,县区粮食局要依法对全社会的粮食行业经营主体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财务挂账中的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区粮食局集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接受政府委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承担政策性业务时,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发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
13、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营层的权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4、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管理岗位,选聘管理人员,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职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15、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管理创新。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要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作为管理的重点,搞好企业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要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制订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五、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16、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对改制后已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
17、财税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粮食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要求,对粮食放开后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油,继续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的文件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执行。
18、减免改制收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体改办等七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19、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改革难度较大,改制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局。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操作。要继续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五制并举”的工作措施,严明纪律,强化督导,全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确保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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