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等有关又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三年完成清欠任务的要求,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以及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拖欠工程款问题,在摸清全市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2004年年底前完成拖欠工程款50%的清欠任务,2005年年底前完成拖欠工程款80%的清欠任务,2006年年底完成所有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2003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2005年6月底前完成2003 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从今年起,不准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认真清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政府和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分清拖欠原因,及时清欠。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每年从本级财政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按计划还款。对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执行还款协议的,要依法处理。
(二)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对于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无保障的项目,各级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对于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规定比例的项目,不予下达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对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列为不守信用的企业或投资人的新建项目, 一律不予批准立项。同时要加强对已立项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开工前的建设资金到位关。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工程项目,当年资金到位率应达到合同价款的80%;建设工程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当年资金到位率应达到合同价款的50%以上。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在招投标时,严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除2%投标保证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此作为投标人投标和中标的条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一是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二是把企业清欠情况与企业资质年检挂钩;三是积极引导农民工有组织地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流动,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工程款监管系统,将建设项目合同款在1亿元以内、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80%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75%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将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 结算,经各清欠办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催办仍不办 理工程结算且超过合同约定12个月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 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 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判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及时通报给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银行等相关部门,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将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偿清后未发生新的拖欠的,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信用不良单位名单中予以删除。
房产管理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或因拖欠工程款被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建开发项目不予办理预售房许可证,对已竣工项目不办理房产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 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须分别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项目法人和建筑 业企业按照中标价的2%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项目 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农民工工资保 障金专广储存,专款专用。各级劳动、建设部门要按照省萝 动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
(七)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接待处理制度。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期结案,严禁推诿扯皮。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指导,对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追要劳动报酬的申诉案件要及时受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限期予以清偿,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达到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半年内不能清偿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被列为信用 不良单位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黄牌警告, 一年内不允许参与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并按资质管理有关 规定在年检时给予相应处罚;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要驱逐出本地建筑市场, 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总承包企 业不把分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 务企业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要监督获得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八)严格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有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予备案,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在办理招标时,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作为招标条件,也不得强行将带资承包或垫资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或签“阴阳”合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按合同结算的工程或未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等内容,并于15--2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用工备案手续。对于劳动用工过程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备案手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加强工程担保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积极推行工程项目担保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工程建设项目担保实施办法,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等担保制度。对被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必须实施强制性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力度。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严禁冒领、套取政府投资或恶意截留建设资金。
(十一)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立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责任地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二)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投资人的信用审查,把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又不积极偿还的企业或投资人支取现金的,各金融机构要从严控制,严格监督。
(十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为保证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顺利完成,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亦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同时,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信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区市属工程拖次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分工是:政府投资工程的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责任单位为市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贲任单位为市房管局;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责任单位为市发计委。市区市属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责任单位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涉及市区所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建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欠工作。
附件:信阳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
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四八月九日
附件
信阳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春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铁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饶祖顺(市建委主任)
尹建基(市监察局局长)
王忠礼(市计委主任)
曹茂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东升(市工商局局长)
熊传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包盛柏(市财政局局长)
曹德前(市房管局局长)
唐俊华(市司法局局长)
罗荣国(市规划局局长)
郑先明(市交通局局长)
车荣安(市水利局局长)
王宏生(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冯长青(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陈品煌(市建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饶祖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品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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