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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2002年12月23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3年01月06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政文〔2002〕219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信政文〔2002〕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规范我市城镇住房用地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城镇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及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有关城镇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及上市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不仅是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培育、展地产市场的要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包括由开发商开发后出售的城镇商品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及其他城镇住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千方百计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的树立护民、便民、依法行政观念,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精心组织,加快工作进度,按照省政府要求,2003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证工作。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户提供国土地使用权分割许可证明。

二、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中质量与速度的关系,按照土地分割转让登记工作程序,提前介入,尽早审核,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要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思路,有条件的县、市,要设立专门的住房用地登记窗口。要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产权人办理住房用地登记的负担。

三、尊重历史、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为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屋出售单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以护民便民为宗旨,采取先易后难,宜简不宜繁,宜粗不宜细的办法,依法确定产权类型。土地产权界定的原则是:对原来是划拨的,可以保留划拨性对原来是出让的,土地产权界定为出让。具体意见如下: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造的城镇住房,房屋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分配移交单、征地协议、征地付款凭证或者其他依法接收、占用国有土地的证明等权属来源资料,经地籍调查,权属无争议的,可确认现使用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4年5月27日《河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实施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住宅,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已售出房屋的,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三)市区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合作建房用地,分别作如下处理:

1、安置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房屋所有权人。

2、作为商品房出售的房屋用地,属1994年5月27日以前建成房屋并全部出售的,上地使用权按划拨用地确认给购房者;属1994年5月27日后建成房屋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登记。

(四)1994年5月27日以前开发建设的房屋,现开发单位已撤销、注销或无开发者可查的,直接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开发单位被兼并、改制、重组的,由现接管单位继续承办原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

1994年5月27日以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要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登记。其中1998年8月11日以前,经政府批准减免出让金的可凭政府减免文件予以登记。

四、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城镇住房用地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等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办理土地登记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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