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00环罚决字〔2024〕6号
单位名称:信阳XX建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交办线索,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察和取证,发现你单位分别在厂区外的东侧、西侧、南侧露天堆存5处花岗岩的原矿、石子和石粉等物料,部分物料未采取遮盖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年报信息摘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二,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摘录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摘录,证明了你单位应执行部分物料入密闭料仓储存,其余堆场物料应采取遮盖措施的要求;
证据四,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照片(鸟瞰图),证明了你单位存在厂区外的北侧大门入口露天堆存有你单位1你单位处物料,未完全遮盖;南侧露天堆存有你单位2你单位处物料,未完全遮盖;东侧露天堆存有你单位2你单位处物料,未完全遮盖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堆场物料部分未落实覆盖措施;
证据六,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等信息、对违法事实(部分落实了覆盖措施)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次数、持续时间、过程、情节等事项。
证据七,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王岗乡土地规划图,证明了你单位项目所在地符合功能规划;
证据八,2024年6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00环责改字〔2024〕20号);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复查取得了检查记录表,2024年6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500环整复字〔2024〕11号),证明了你单位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00环责改字〔2024〕20号),责令你单位2024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已用防尘网遮盖堆放的物料。同时根据复查结果向你单位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500环整复字〔2024〕11号)。
2024年7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00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内容,裁量等级):违法事实(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Bi):[1,3,1,1,1,1,1],处罚金额(X):60114.29元,代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32÷52)+(12+32+12+12+12+12+12)÷(52×7)]×50%=60114.29。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零壹佰壹拾肆元贰角玖分(¥60114.29)。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至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款方式: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APP扫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二维码进行缴纳)。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