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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10-1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00环罚决字〔20246

 

单位名称:信阳XX建材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624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交办线索20246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察和取证发现你单位分别在厂区外的东侧西侧南侧露天堆存5处花岗岩的原矿石子和石粉等物料部分物料未采取遮盖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624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年报信息摘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二2024624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4624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摘录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摘录证明了你单位应执行部分物料入密闭料仓储存其余堆场物料应采取遮盖措施的要求

证据四2024624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照片鸟瞰图),证明了你单位存在厂区外的北侧大门入口露天堆存有你单位1你单位处物料未完全遮盖南侧露天堆存有你单位2你单位处物料未完全遮盖东侧露天堆存有你单位2你单位处物料未完全遮盖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4624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堆场物料部分未落实覆盖措施

证据六2024624我局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等信息对违法事实部分落实了覆盖措施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次数持续时间过程情节等事项

证据七2024624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王岗乡土地规划图证明了你单位项目所在地符合功能规划

证据八2024626我局向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500环责改字〔202420);202462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复查取得了检查记录表2024628我局向你单位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1500环整复字〔202411),证明了你单位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626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500环责改字〔202420),责令你单位20246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4627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已用防尘网遮盖堆放的物料同时根据复查结果向你单位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1500环整复字〔202411)。

202472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500环罚告字〔202411),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内容裁量等级:违法事实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Bi[1,3,1,1,1,1,1]处罚金额X:60114.29代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32÷52)+(12+32+12+12+12+12+12)÷(52×7)]×50%=60114.29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零壹佰壹拾肆元贰角玖分¥60114.29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至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款方式: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APP扫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二维码进行缴纳)。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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