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阳市地方金融组织和四类机构监管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征集时间:[ 2024-09-30 ] 至 [ 2024-10-31 ] 状态:征集结束
- 征集公告
关于对《信阳市地方金融组织和四类机构
监管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金融工作会精神,做好地方金融组织和四类机构监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信阳市地方金融组织和四类机构监管责任清单》。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10月31日前反馈至市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科。
邮寄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98号9号楼
邮政编码:464000
联系电话:6365502
邮 箱:xyjrbrzdbk@163.com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信阳市地方金融组织和四类机构
监管责任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常态化监管和规范整治,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专注主业、合规发展,提高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质量,经营乱象得到有效遏制,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切实保护,行业生态发生根本性改善,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中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市级负责除省管地方金融组织外,本辖区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县级负责除省管、市管地方金融组织外,辖区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2.除市级组织的现场检查外,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的全覆盖式现场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现场检查内容、结论和整改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3.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年审初审、监管评级初审、预警监测等非现场监管工作。
4.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的监督管理。
5.会同相关部门防范化解各类地方金融风险。
二、摸清风险底数
(一)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机构数量、业务规模、风险情况。(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据《地方金融组织清理规范工作方案》(豫金办发〔2024〕74号)、《关于开展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建立分类监管台账的通知》(豫金监〔2022〕15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辖区细化的摸排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工作。
2.根据摸排结果,将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分别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关注、重点监管等三个台账,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分类监管。
(二)对本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四类机构,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机构数量、业务规模、风险情况。(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商务、市场监管、民政、供销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据《地方金融组织清理规范工作方案》(豫金办发〔2024〕74号)的有关要求,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社会团体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方案》的相关做法,制定本辖区摸排方案,由乡镇政府具体实施,以县为单位逐级报至省委金融办。
2.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协调属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打击一批”的处置原则,依法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三)对未经依法批准,名称或经营范围内使用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等金融属性字样的经营主体,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机构数量、业务规模、风险情况。(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据《地方金融组织清理规范工作方案》(豫金办发〔2024〕7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摸排方案。
2.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告知经审批的地方金融组织名录。
3.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建立清理台账。
三、清理问题机构
(四)清理规范“失联”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失联”: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不能有效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
具体措施:1.根据摸排情况,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初步确定拟纳入“失联”的名单,提交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2.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实后在门户网站公示认定结果。
3.公示无异议的,函告本级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处置。
4.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当年度行业年审。
5.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引导其主动或依法强制退出。
(五)清理规范“空壳”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空壳”: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根据摸排情况,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初步确定拟纳入“空壳”的名单,提交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2.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实并在门户网站公示认定结果。
3.公示无异议的,函告本级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处置。
4.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当年度行业年审。
5.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监督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引导其主动退出。拒不整改的,逐级提请上级监管部门撤销经营许可事项或取消经营资格。
6.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空壳”公司变更事项的初审把关,禁止其以“炒壳借壳”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六)清理规范“有照违章”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有照违章”:监管名录内的机构,违反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业务负面清单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财政、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措施:1.根据摸排情况,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初步确定拟纳入“有照违章”的名单,提交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2.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实并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约谈、行政处罚或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
3.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当年度行业年审。
4.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监督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引导其主动退出。拒不整改的,逐级提请上级监管部门撤销经营许可事项或取消经营资格。
(七)清理规范“无照驾驶”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无照驾驶”:未经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涉及地方金融组织字样的经营主体;冒用、假借“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名义,开展特定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
具体措施:1.根据摸排情况,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初步确定“无证机构”名单,通知无证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前往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对已取消经营许可和试点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开展分类处置、风险化解和市场出清。
2.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将不配合变更或注销的“无证机构”名单提交市政府办公室。
3.市政府办公室核实并在门户网站公示认定结果。
4.公示无异议的,函告市级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处置。
5.涉嫌违法从事特定地方金融业务的,依法取缔或提请有处罚权的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四、严控新设机构
(八)坚持减量提质,原则上不再新设地方金融组织。确需新设地方金融组织的,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与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充分调研,与上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沟通后,按照要求逐级上报,经省委金融委同意后,由省委金融办依法依规审批,并报金融监管总局备案。(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
具体措施:加强事前沟通,做好政策解释。
(九)从严审核存量机构股权变更和登记,禁止以迁址、转型、“炒壳借壳”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原则上不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跨行政区域变更。(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
具体措施:1.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审慎受理“空壳”机构的变更事宜。
2.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审慎受理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的变更事宜。
3.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审慎受理省外迁址我省的地方金融组织变更事宜。
(十)行业监管规则不完备、行业主管部门缺乏布局规划的领域,不得新设交易场所;确需新设的,由县级政府逐级上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省政府依法依规审慎批设。(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民政、商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加强事前沟通,做好政策解释。
五、严控杠杆融资
(十一)地方金融组织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严控对外融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融资杠杆倍数、风险资产倍数、关联交易要求的监管指标。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典当行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严禁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责任单位:市级、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阳监管分局)
具体措施:1.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年度现场检查通知或者自行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将地方金融组织杠杆融资情况纳入现场检查重点事项。
2.根据检查情况,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辖内地方金融组织按要求进行整改。
3.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或者组织验收,并将结果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4.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提请上级部门进行处置。
5.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将违反以上要求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实施分类监管,并报市政府办公室。
六、严控无序扩张
(十二)全面查处地方金融组织无序扩张、超范围展业、违规借道、出租出借业务资质等突出乱象。(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将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存在无序扩张、超范围展业、违规借道、出租出借业务资质等行为纳入现场检查重点事项。
2.根据检查情况,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辖内地方金融组织按要求进行整改。
3.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或者组织验收,并将结果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4.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提请上级部门进行处置。
5.涉嫌违法经营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6.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违反以上要求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实施分类监管,并报市政府办公室。
(十三)地方金融组织要立足服务地方经济,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展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区域外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工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将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存在无序扩张、超范围展业等行为纳入现场检查重点事项。
2.未经审批跨区域经营的,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建立跨区域业务明细台账,逐笔销号,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或者组织验收,并将结果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3.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辖内地方金融组织停止新增业务、消化存量业务,并将情况上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4.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辖内开展跨区域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重点关注名录,每季度逐级报送域外业务明细,实施分类监管直至销号。
5.市场监管等登记管理部门审慎登记注册省外地方金融组织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已经设立的及时函告本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十四)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坚守定位,发挥行业特色优势,丰富完善产品服务,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服务供给,合理降费让利。(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措施:1.加强非现场监管,对辖内偏离主业的地方金融组织定期宣讲国家政策。
2.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辖内地方金融组织发挥行业特色优势,丰富完善产品服务。
七、严守风险底线
(十五)严格执行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对违反负面清单的机构,一经发现立即纳入问题机构名单,限期整改或清退。(责任单位:市级、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阳监管分局、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具体措施:1.地方金融组织应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悬挂负面清单警示标识,公布官方举报电话。
2.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分行业专项业务检查,或者联合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部门依法予以退出或处罚。
3.加强行政审批,实施穿透式审查,对违反本行业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的其他情形,坚决依法查处。
4.将存在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重点监管工作台账,该整改的整改、该清退的清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阶段性报告。
(十六)严禁地方交易场所突破现货市场定位,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为非标债务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不得泛金融化、泛证券化、泛期货化。健全完善交易场所准入规定、管理规则和监管制度,强化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监测预警和违规整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财政、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措施:1.源头把控。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登记注册。
2.明确底线。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各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应函告本辖区各类交易场所,严禁突破现货市场定位,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为非标债务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不得泛金融化、泛证券化、泛期货化。
(十七)投资公司按一般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要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严禁非法募集社会资金;经有权部门许可或登记的,按机构类别归口管理;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或登记非法募集社会资金的投资公司,坚决予以清理。(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发展与改革、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厘清职责。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社会团体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做法,成立工作专班,摸清底数,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确保投资公司管理全覆盖、无死角。
2.明确底线。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管理,监督其在日常经营中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为主业,严禁非法募集社会资金。
3.登记把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本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沟通会商,审慎登记投资类公司。
4.打击违法。对未经有权部门许可或登记,非法募集社会资金的投资公司,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清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八)在前期清零基础上,巩固股权众筹整治成果。(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协调并函告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规范登记注册,未经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注册成立一般工商企业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及股权众筹的字样。
(十九)全面规范整顿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储或变相吸储,不得对外投资放贷。(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农业农村、供销社、市场监管、民政等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专项整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社会团体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牵头做好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后,信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社会团体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不再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合作社。
2.化解风险。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摸清底数,稳妥化解存量风险,积极保障合法资金兑付需求,密切关注舆情,注重强化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3.支持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等组织回归本源,以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作为信用合作的主要方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等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共同推动我市合作社健康发展。
八、严格日常监管
(二十)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年审、监管评级等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落实分类监管制度。行业年审着重核查审计年度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情况、资本情况、财务情况、变更备案情况等。监管评级着重从股东资质与公司治理、政策导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科学评级。(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具体措施:1.加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3个行业年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三年全覆盖,年审结果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2.加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3个行业监管评级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具体落实。监管评级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调整。为减轻企业负担,不再全面组织开展评级工作,对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调级或主动申请调级的企业开展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3.加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5个行业分类监管工作,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据现场检查、行业年审、监管评级、排查摸排等情况,确定辖区地方金融组织的分类,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分类监管。
(二十一)充分运用行业年审、监管评级、现场检查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确保现场检查全覆盖,提高现场检查频率。(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措施:坚持差异化监管,对纳入重点关注、重点监管、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适当增加现场检查、监管约谈或者信息报送频率。
(二十二)用好用足现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平台和月报、季报统计数据,实现监管信息数据实时采集、统计和跟踪监测,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各类风险的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具体措施:1.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运用好小额贷款等5个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河南省“互联网十监管”、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等相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平台,及时预警监测辖内地方金融组织运营情况。
2.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督促辖内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如实上报监管信息。
(二十三)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穿透式监管,严防股东借用地方金融组织名义违规从事金融活动,规避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现年度全覆盖检查,及时对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不得以第三方中介机构财务审计等代替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具体措施:1.强化运行分析,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辖内地方金融组织运行数据(月报、季报、年报)的报送和审核工作,每半年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组织运行情况,形成监管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
2.常态化开展法律知识和业务政策讲解,定期发布风险提醒或监管提示。
(二十四)未经依法许可或登记,注册成立一般工商企业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字样。(责任单位:市级、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把关,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九、严打非法金融活动
(二十五)严禁地方金融组织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或者以任何形式承诺刚性兑付或固定回报。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强化大数据信息系统运用,提高监测水平。严厉打击冒用、假借地方金融组织名义未经批准直接或变相开展特定金融业务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一经发现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将有关经营主体纳入问题机构,限期清理清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责任单位:市级、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处非、公安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根据排查结果和问题台账,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一企一策、稳妥处置。
2.按照《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警机制(试行)》的有关要求,归集和收集地方金融组织各类信息,对信用风险、业务合规、监管处罚、司法纠纷、客户关系等多方面信息进行重点关注,及时预警和上报行业重大风险事件。
3.按照《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对于属地地方金融组织发生的突发舆情事件,迅速掌握该事件传播数量、活跃媒体、发酵趋势等,事发地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要立即启动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协调属地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析处置。
十、加强消费者保护
(二十六)督促地方金融组织明确公示息费标准和收费主体信息,严肃查处以选择性和不实陈述产品服务信息诱使消费者过度负债、超出法定限额收取不合理息费、暴力催收等行为。严禁不当利用网络传播手段过度营销、欺骗、误导消费者冲动投资、被动贷款。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切实防范泄露和盗用、滥用客户信息。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提倡消费者正确评估和承担自身风险,理性投资和负债。引导地方金融组织树立合规经营理念,积极举报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展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的无证机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咨询、信访、投诉路径,分类建立清单台账,规范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跟踪做好每起信访、投诉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责任单位:市级、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网信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1.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
2.会同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营销等信息监测。
3.市级、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将地方金融组织收费公示情况纳入现场检查事项。
4.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
5.加强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宣传教育。
6.市级、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责成地方金融组织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7.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措施,把握工作节奏,合理调配监管力量,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和常态化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跨部门协同合力。各县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每年3月、6月、9月、12月底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市级汇总整理形成全市总体情况报告上报省委金融办。发生区域性风险或重大单体机构风险的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合单位:市场监管、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
具体措施: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