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
负责人:张巍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8月6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是合理合法信访,不属于寻衅滋事,未影响公共秩序。
被申请人称: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因其购买的XXXX小区的房屋停工问题,通过微信群集资路费,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到河南省信访局信访。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作出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申请人以寻衅滋事处行政拘留七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信明公(X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