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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不服潢川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9-26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华,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6号),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其已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公开:1.组建设立“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的文件材料;2.组建设立“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材料;3.《关于启动豫东南高新区第三批拟开工项目潢川县境内征地拆迁工作的函》(豫东南高新函〔2023〕号);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境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公告〔2023〕57号)及其附件;5.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于2023年6月7日发布的《函》(豫东南征指办函〔2023〕9号)及付店镇政府的回函。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6号),答复“第一条:详见附件豫东南征指(2022)6号文件(共三页)。第二条:详见附件豫东南征指(2022)6号文件(共三页)。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四条:《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境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公告[2023]57号)及其附件均在潢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请登陆潢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angchuan.gov.cn/)进入官方网站通知公告一栏检索查询,具体网址:https://www.huangchuan.gov.cn/2023/06-01/2859931.html。第五条: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已收到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邮寄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23日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6号)。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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