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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不服潢川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9-26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华,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落实社保补偿职责为由,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落实申请人户失地农民社保待遇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其承包地被预征收后,并未收到社保补偿款,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落实社保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称:其已落实社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承包地位于潢川县付店镇里棚村,在潢川县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中被征收。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境内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2024〕6号)并公示,拟对申请人承包地在内的土地进行征收。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境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2024〕15号)并公示,将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进行告知。2024年5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潢川县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信政土〔2024〕27号)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潢川县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547号),同意潢川县征收集体土地共57.5812公顷作为潢川县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并要求潢川县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潢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并公示,将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及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及安置途径进行告知。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二、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之规定,被申请人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补贴工作,需要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先行确定具体补贴对象并报经审核,而申请人并未经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统一申请确定补贴对象,且被申请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足额预存,因申请人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小组)争议尚未解决,该社保费用尚不能发放至农民个人账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答复书、预存失地农民社保费票据、相关征地公告及批复文件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主动履职范围。2024年5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被申请人征收含申请人承包地在内的土地后,被申请人于6月17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进行公示,且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的规定落实相应社会保障工作,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不履行落实社会保障补偿职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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