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为由,于2024年7月25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14日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为由,于2024年7月25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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