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宏,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其履职申请作出答复为由,于2024年7月15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5日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宏,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其履职申请作出答复为由,于2024年7月15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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