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固始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4年3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5日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固始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4年3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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