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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9-20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罗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时圣宇,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罗政办依申复〔2024〕5号),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罗政办依申复〔2024〕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内容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其已在职能范围内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所作答复书内容合法有效,程序正当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公开:1.贵府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姓名及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信息;2.贵府2023年度责任目标;3.贵府2023年度律师顾问费信息;4.贵府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进行检索审查,并向罗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室及罗山县司法局发出《协查函》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内容进行协助调查,经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第二项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罗政办依申告〔2024〕1号)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4年6月29日,申请人提交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贵府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姓名及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信息;2.贵府2023年度律师顾问费信息;3.贵府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罗政办依申复〔2024〕5号)答复“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贵府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姓名及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信息’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员的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贵府2023年度律师顾问费信息;3.贵府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并非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已收到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协查函、协查答复、邮寄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及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8日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罗政办依申复〔2024〕5号)。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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