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强,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7月11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没有补偿到位的补偿款。
申请人称:其和家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但部分应得的补偿款没有支付到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均已补偿到位,房屋已安置完毕,有一块地的土地款误判给组集体,已告知申请人可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领取该笔土地补偿款。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请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称其在XXX村X组拥有合法使用的土地,并建有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因建设经纬和XXXX项目之需要,被征收。其被遗漏一块地1.225亩,门口自留地被误判给集体,楼顶房子被算成地坪,田地上种有很多盛果期的果树,房子的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平方数补差费、装修费,宅基地补偿款等,均未得到赔偿。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公平合理补偿安置其位于XXX村X组的土地以及建筑物、附属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称:“丁某某:你提交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经核实,你反映的应该赔付的土地全部登记在你丈夫沈某甲名下,在项目的原始图纸上共标注的有9个地块,分别是图纸中的7号地块225.66平方0.338亩(门前)、24号地块291.64平方0.437亩(住宅)、6-12地块979.81平方米1.470亩(菜地)、6-16地块536.62平方米0.805亩(菜地)、6-34地块371.33平方米0.557亩(果园)、6-64地块661.93平方米0.993亩(果园),6-66地块191.61平方米0.287亩(果园),6-79地块431.04平方米0.647亩(林地),6-81地块683.77平方米1.026亩(果园)均在图上有显示并且补偿到位,沈某甲已签字确认领取补偿款。并不存在你反映的遗漏1.225亩土地未补偿的情况。2.经调查了解,你反映的门口自留地土地款被误判给集体情况属实。该地块共计0.338亩(7号地块225.66平方米),土地补偿时按15000元/亩补偿,其中7000元/亩作为你所种果树的补偿款,已补偿到位,剩余8000元/亩作为土地款,共计2704元,你可向辖区办事处申请领取该笔土地补偿款。3.经查,你被征用的柴山及土地均属于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之前的项目,按照信政文【2003】XX号文件之规定实行包干补偿,你要求对柴山及地上果树予以赔偿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4、经查,你反映楼顶上115.14平房子被算成地平,你反映的问题属XX项目拆迁范围,该项目于2008年下发的征地通知,当时按照信政文【2004】XX文件之规定给予赔付并安置,你丈夫沈某甲已认可签字,当时采取联建安置,对你户已安置到位,安置在XXX安置小区一期XX号楼”。该答复书于2024年5月31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与沈某甲系夫妻。其家庭在原羊山新区XX乡XXX村X组有承包土地及房屋。XX花园、市入地测绘队项目征收中,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围。根据征地图纸及统计表显示,沈某甲名下共有9个地块,分别是图纸中的7号地块225.66平方0.338亩(门前)、24号地块291.64平方0.437亩(住宅)、6-12地块979.81平方米1.470亩(菜地)、6-16地块536.62平方米0.805亩(菜地)、6-34地块371.33平方米0.557亩(果园)、6-64地块661.93平方米0.993亩(果园)、6-66地块191.61平方米0.287亩(果园)、6-79地块431.04平方米0.647亩(林地)、6-81地块683.77平方米1.026亩(果园)。申请人的丈夫先后在《羊山新区XX项目征地补偿费发放表》、《羊山新区市XXXX项目征地补偿费发放表》、《树木赔偿金额领款单》上签字领取了0.338亩土地的附着物补偿款,和1.470亩、0.805亩、0.557亩、0.993亩、0.287亩、0.647亩、1.026亩等7块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款。对于0.437亩住宅用地及地上房屋,沈某甲在《羊山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赔偿领款单》上签字,领取了补偿款和过渡费、搬家费等款项,申请人一家进行了联建安置。沈某甲另签有《保证书》,称自愿领取失地待遇,今后家庭所有成员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5日作出《关于信阳市2005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XXX号)批准征收包括XXXX六组在内的土地。河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6日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开始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请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
送达回证、地块面积统计表、图纸、羊山新区规划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表、羊山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结算表、XX项目征地补偿费发放表、羊山新区树木赔偿金额领款单、羊山新区建筑物构筑物赔偿领款单、市XXXX项目征地补偿费发放表、XX项目征地补偿费发放表、保证书、过渡费补偿表、XXX居委会项目失地人员领款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