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周某甲
被申请人: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孔辉,局长
第三人: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不服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为第三人颁发的(信)房预售证第XX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2024年7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信房预字第XXXXX号预售许可证。
申请人称:其2020年购买的XXXX二期房屋长期无法交付。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在作出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项目违法发放预售许可证,导致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流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致使其权利受损,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依法办理案涉预售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所称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和刘某某于2020年12月31日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XXXX二期的XX号楼X单元X层XXX号房屋;申请人周某甲于2020年5月3日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印象湖山二期的XX号楼X单元X层XXX号房屋,合同均约定第三人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案涉房屋仍未交付。申请人认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在作出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向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开发商发放了预售许可,导致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流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致使申请人权利受损,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第三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XXXX二期小区XX号、XX号、XX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照片、分层平面图等材料。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当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20年4月29日向第三人颁发了(信)房预售证第XX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再查明,被申请人现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职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照片、分层平面图、信办文〔2019〕XX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应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后10日内,经审查同意预售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三人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办理案涉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照片、分层平面图等材料,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案涉预售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为第三人颁发的(信)房预售证第XX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