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信阳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升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减负惠企、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强化行业自律,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工作目标
2022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城镇规划范围内,至少完成1个项目(小区)的“交房即交证”工作。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范围为全市辖区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实施对象: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2.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销售,但暂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如工期进度、验收手续等符合交房即交证工作要求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宣传引导,可自愿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服务,建立台账。开发企业在项目启动后,即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台账。
(二)预售备案,预告登记。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办理,同步归集资料。
(三)前置测绘,联合验收。“交房即交证”项目主体工程完成、达到验收条件后,开发企业通过“多测合一”测绘中介超市选取测绘机构,将土地权属调查勘测、规划验收测绘、人防工程测绘、房屋面积实测等合并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出具验收结果,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企业申请联合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登记机构提前介入,辅导开发企业做登记相关准备工作,为商品房首次登记与首次转移登记做好准备工作。
(四)出具税票,缴纳税费。开发企业根据验收结果,按照实测房屋面积为购房人出具购房税票。购房人通过现场交税、线上交税和代办交税等方式完成契税等费用缴纳。
(五)验收即登记,交房即交证。登记机构将商品房首次登记与首次转移登记合并办理。开发企业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商品房首次登记与首次转移登记合并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与首次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
四、保障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高效联动。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对本系统工作的调度和跟踪指导,密切各部门间、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沟通衔接,协同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要建立联合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等工作的监管,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问题排查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规范化。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宣传,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媒体及相关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推行“交房即交证”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及流程,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充分调动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积极性,营造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信阳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细则
附 件
信阳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总体上按照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交房交证三个阶段,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交房前20个工作日完成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1个工作日内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阶段相关部门责任、义务
1.税务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征收到位后,依开发企业申报即时办结。依购房人申请时间即时完成契税等税费收缴。
2.财政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征收到位后,依开发企业申报即时办结。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按照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开发企业提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结商品房预售许可。同时,将项目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清单,及时将服务项目清单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2)及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增加“本项目(小区)已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本项目(小区)完成首次登记时,向购房人提供全额发票、补充协议和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满足“交房即交证”的条款,明确交房时间、条件以及双方“交房即交证”的权利义务。
(3)加强房屋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将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单位。
(4)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即时备案和资金监管工作,督促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申请报批、税费缴纳等工作,并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4.民政部门
(1)指导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2)项目(小区)的地名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备案、公告,负责推广标准化地名使用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5.公安部门
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门牌号的编排工作,确保门牌号码编排工作准确、无误。
6.人防部门
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同步建设后,防空地下室审批2个工作日内完成。
7.水利部门
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
8.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抵押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约定抵押权人同意,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有换不动产登记证明需求的,及时通过区块链技术共享取得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换发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取得电子不动产登记介质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公示原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原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收回,抵押权人可自行销毁。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移动终端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办理信贷业务。
9.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
(1)推进房屋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应用。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共享信息获取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换发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
10.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推行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协同办理、网上办理。
(2)受理预告登记时,询问接受“交房即交证”服务的购房人具备申请转移登记条件后,由项目开发企业代为申请或约定提前申请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负责告知购房人接开发企业通知后及时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告知购房人填写不动产权证书EMS免费邮递地址或由开发企业代领证书的授权书。
11.开发企业
承担商品房开发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的主体责任,积极向上述相关部门申报并完成所有工作事项,告知购房人“交房即交证”服务内容和相关事项。
12.购房人
按开发企业通知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条 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相关部门责任、义务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要求,将成果推送至信息服务平台,支撑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企业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前,提前介入,做好“验收即登记”准备工作;待联合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做到“验收即登记”,完成商品房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配合实施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对项目实测后土地界址或规划设计条件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待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出让金后,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
(4)规范相关费用的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牵头组织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对开发企业进行监管,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进行交房。
(3)规范相关费用的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
3.水利部门
规范相关的核算,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算,并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4.人防部门
规范相关费用的核实,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核算和征收。同步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应完成应建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
5.财政部门
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清缴或归集。
6.税务部门
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的清缴或归集。
7.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联合测绘成果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应用。
8.开发企业
(1)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及时申请并配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进行交房。
(2)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面积管理、楼盘表确认、商品房预售变现房销售等业务。
(3)根据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时补缴相关价款及税费,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4)在房屋实测面积确定后,及时与购房人签订补充协议,将契税及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告知购房人。
(5)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对接不动产登记机构,做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首次转移登记准备工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楼盘测绘信息等首次登记材料;收集购房户的补充协议、相关税费票据等分户转移登记材料。
9. 购房人
及时缴纳相应税款、费用等,履行好“交房即交证”的个人义务。
第四条 商品房交房交证阶段相关部门责任、义务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开辟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限时办结,满足交房之日交证。
(2)深化“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推行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邮寄纸质证书,做好与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开户业务的联动办理,并将办理信息实时与住建部门共享。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社区居家养老等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的移交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行为进行监督。
(2)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将合同备案、竣工验收、测绘成果信息推送到相关部门。
3.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
推进房屋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税收征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合同备案信息、完税凭证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应用。
4.税务部门
积极推动网上缴税,做好购房人契税、印花税等征缴工作。
5.开发企业
(1)积极履行交房交证主体责任,在达到交房条件时,及时将交房计划告知不动产登记、住建、税务部门和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
(2)在交房日期前,将收房通知、提交材料期限等内容告知购房人,将购房发票、补充协议、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意愿,组织做好现场发证或代领送证等工作。
6.购房人
应及时缴纳相应税款、费用等,履行好“交房即交证”的个人义务。
第五条 列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清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约定日期交房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对延期情况说明,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履行违约责任。开发企业申请延期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需将情况告知购房人。未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交房即交证”服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六条 健全规范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领域信用记录,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合同义务履行等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统一规范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建立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加强信用惩戒约束力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三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申请将项目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清单,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予支持,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积极配合做好“交房即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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