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信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信政〔2014〕19号),更好地实施《信阳市城市公交专项规划》,落实政府一系列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政策,切实保障城市公交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成本范围,科学建立城市公交单位成本标准,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促进城市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规范运营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补偿数额的一项管理制度。不作为城市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法人实体(简称城市公交企业)的管理。城乡客运、县域及长途客运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信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交企业运营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相关单位及企业抓好落实。
第五条 信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建立合理的补贴资金发放机制。
市审计局负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市发改委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按照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适时启动公交票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基本投资项目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批,对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与财政部门衔接,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提出优化公交线路方案,研究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指导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牵头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客观评定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得出服务质量水平评分。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成本规制方法
第六条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即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一)直接营运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1. 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各项人员费用,包括驾驶员、管理员人工费用(含五险一金)。
2. 燃料(电力)消耗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燃料和电力消耗费,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3. 固定资产折旧费。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包括办公用房等。群众投工投劳、企业捐赠、政府出资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
4. 保修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保养与维修相关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应按照车型、维护和修理类型分别统计。
5. 轮胎消耗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6. 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的支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特设定每年100万元的交通事故基金。交通事故赔偿额超过交强险赔付额的,或凡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费用从交通事故基金中列支,超支部分由企业自筹,结余的资金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7. 安全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费,包括购置、安装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
8. 其他直接运营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包括洗车费、票务费、集成电路卡(IC卡)结算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等。
(二)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 管理费用。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场站管理费、服装购置费、会议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2. 财务费用。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三)税金及附加。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四)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1. 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 与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3.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诉讼费等支出;
4. 公益性捐赠支出;
5.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
6. 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七条 成本规制方法。
1. 人员工资。
规制方法:上限法。即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人员确定方法:按规定在线运营车辆台数的人车比确定驾驶员总人数,本规制办法确定驾驶员人车比为1.5:1。管理人员人数,据实进行核定。
人均工资标准:按照当地社平工资来进行核定,依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并考虑近三年城镇在职职工工资平均增幅因素予以核定。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运力规模: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信阳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制定的标准配置车辆,不得超规划或超现有经济发展水平配置车辆。
2.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合理工资总额计提,计提比例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3.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据实核定;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4. 燃料(电力)消耗费测算方法
规制方法:浮动取值法。即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范围下限值。
燃料(电力)消耗费=∑(各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消耗量定额×燃料平均单价)
本规制办法设定规制电价为实际发生值,浮动值为5%。
5. 固定资产折旧费测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固定资产折旧费=各类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规定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折旧。群众投工投劳、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其它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执行。
6. 保修费测算方法
保修费=保修标准×各车型运营里程
保修标准=前三年按车型分类统计的保修费总和÷前三年对应车型运营里程总和
7. 轮胎消耗费测算方法
轮胎消耗费按照每10万公里更新,轮胎价格按照采购均价确定规制值。
8. 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测算方法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部门规定缴纳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应根据测算年度上一年实际保险费支出进行测算,并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事故损失费应考虑同类成本的历年水平和行业平均水平,当地与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责任事故率设置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指标测算及核定事故损失费。
9. 安全费测算方法
安全费用提取上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5%提取。
10. 其他直接运营费测算方法
其他直接运营费应以测算年度前三年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服务标准、运力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进行测算及核定。
11. 管理费用测算方法
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应据实核定。
12. 财务费用测算方法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营运车辆、实施场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合法融资成本可进入规制成本,但融资规模应适当。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含专项债资金)。
13. 税金及附加测算方法
税金及附加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四章 财政补贴核定
第八条 财政补贴核定内容及方法。
1. 财政补贴包括规制亏损补贴和年度运营考核奖励。
2. 规制亏损补贴是指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超出运营收入差额部分的补贴,核定方法:规制亏损补贴=核定规制成本-实际营运收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广告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指中央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其他单项财政补贴(不含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与企业直接运营无关的补贴);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按照到账的时间确认为当年的规制收入。
3. 运营考核奖励,为调动公交企业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积极性,市财政局每年安排运营考核奖励资金,根据年度运营考核结果奖励公交企业。
4. 实际发放财政补贴核定办法:实际发放财政补贴=规制亏损补贴+运营考核奖励×年度运营考核调节系数。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运营计划编制。补贴年度上一年10月中旬前,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公交客运服务需求编制《信阳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
第十条 预算编制。市财政局按照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对财政补贴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公共交通基本服务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优化调整后确定补贴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预拨。补贴年度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5%向公交企业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 成本核定。营运年度结束,公交企业应将该年度公交营运线路、营运车辆营运情况,营运客流及票款收入情况,营运财务情况等相关数据及政府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成本规制委员会。补贴年度次年3月底前,由成本规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并出具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补贴年度次年4月底前,由市交通运输局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报市政府审批后,形成运营成本核定报告。
第六章 清算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结合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拟定公交成本规制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对公交企业进行补贴清算。如预拨财政补贴高于实发财政补贴,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第三方提交的年度运营成本核定报告的质量和年度财政公交补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考虑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规制值每年度确定一次。
第十六条 年度运营中需在《信阳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外新辟、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线路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运营服务调整计划,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核定补贴资金,并在财政补贴清算时一并拨付资金。对新增城市公交线路,由委员会核定后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和信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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