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缴存工作,惠及更多群体
(一)明确缴存范围。《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完善城镇新市民缴存扩面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机制。
(二)分类有序推进。按照单位性质明确以下要求:
1.本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单位、人员全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重点是社区工作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警务辅助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民营学校教职工、民营医院医护人员等群体。
2.国有企业应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3.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至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非公企业全覆盖。
4.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鼓励城镇新市民、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规范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全额工资,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同时,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基数、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完善缴存办法。新缴存单位应当凭相关材料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单位新录用职工时,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得自行设置延期缴存时限。全面实行按月缴存,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加强缴存执法。要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执法队伍。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强化协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资金使用,发挥公积金效能
(一)强化住房保障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清理和纠正违反法规及不再适用的政策规定,未落实到位的抓紧落实,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要停止一些过宽的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和使用业务,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等基本住房消费,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增强住房消费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本着方便使用、服务职工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各类企业的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提取或转移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的作用。贷款政策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改进担保方式,扩大贷款范围。建立贷款额度与缴存年限和账户余额挂钩的办法,鼓励引导早缴多贷、多缴多贷。
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防控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力争实现与所有开展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达成合作,满足缴存职工的不同需求。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违约单位和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加大处罚力度。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高抗风险能力。完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科学评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加强监管资金缴存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合同中应将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购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前,不得发放按揭贷款。
三、加强部门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住房公积金、住建、财政、审计、统计、公安、人社、民政、税务、不动产、市场监管、工会、工商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根据市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帮助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行政执法、管理服务、基础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推进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制定缴存工作目标,加大对县区、管理区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力度。
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按月足额拨付到位,由职工单位按月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同时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缴存单位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社保缴纳情况。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时,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在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上,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参考依据。
市工商联要积极动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会员单位及其法人进行评级评优时,要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动产登记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房产信息共享,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方便职工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与河南省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的对接。
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信息实行共享。
统计部门负责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
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委托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的金融职能和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强化督导检查。将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纳入民生实事和市政府督查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提升服务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充分利用“互联网+公积金”技术,大力推进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巩固提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成果。坚持网上办理和窗口服务并重,持续优化服务大厅窗口服务,改善办事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和要件,让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感受便捷、高效的服务。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17〕63号)同时废止。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