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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0001-01-2024-00020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2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文字号 信政〔2024〕10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信政〔202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工作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等。

二、低排区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全部划为低排区,具体范围详见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二)若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发生调整,则上一条低排区范围随之调整与其保持一致。

)全市范围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和工矿企业。

三、管控要求

(一)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类要求。

(三)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四)低排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通告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47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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