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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7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杜磊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1日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通过线上申请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向其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XX公司,称其手机号于2022年4月被无故扣除0.99元手机上网流量费,拨打XX投诉要求退还,在其能提供账单截图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退回该0.99元上网流量费。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4月1日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及所投诉事项属于工信部门监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信、手机上网流量账单、答复书、邮寄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监管职责的工信部门申请投诉,所作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4月1日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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