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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7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王明友,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2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两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全部吊销不合理,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10时53分左右,申请人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为闽X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XX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大街路段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询,闽X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执勤民警当场向张某某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其15日内到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羊山勤务大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当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某某于2023年10月23日10时53分左右,在信阳市羊山新区XX大街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证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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