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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不服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7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邓某甲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邓某乙,邓某甲父亲。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毕雪丽,局长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和实际不符,邓某甲是被第三人骗去厕所,第三人找帮手单方面殴打邓某甲,不是去解决二人恩怨,这是校园欺凌。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7日14时30分许,在信阳市平桥区XX中学XX年级XX班,因课堂上换位的事情,王某某与邓某甲产生矛盾。17时许下课后,王某某喊邓某甲去教学楼五楼男厕所解决二人恩怨,朱某某紧跟其后。到厕所后,朱某某用邓某甲的布提兜往邓某甲头上套,被邓某甲用手挡下,后王某某将邓某甲打伤。后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因案发时王某某未满14周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王某某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信)公(浉)鉴(临)〔2024〕XX号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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