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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不服光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7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光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伟,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公开光山县佳和新城小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据初步判断,光山县人防办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光山县人防办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光山县紫水大街与牌坊路交叉口东北40米,联系电话:8858061”。申请人已收到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网站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查明光山县佳和新城小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非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联系方式,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11日就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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