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华,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1号),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1号)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本机关收到该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复〔2024〕第11号)中的答复相对人均为董迎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与所提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