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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7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湾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国方,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信南市监〔2024〕第4号),于2024年5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其告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信阳市XX饭店,称其在该饭店消费期间,该饭店故意告知其没有免费餐具,存在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的欺诈行为,请求依法查处并对其退赔。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4月22日对该饭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明被举报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及变相强制消费行为,且该负责人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将其拒绝调解情况记录在询问笔录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终止组织调解,并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告知:经查,该商家提供的餐具已明示价格,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商家必须提供免费餐具,鉴于此情况,我局已指导商家加强服务意识,自觉主动提供免费餐具,你提出的要求商家承担欺诈的退赔责任我局不予受理,特此告知。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信南市监〔2024〕第4号),告知其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答复书、短信截图、邮寄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请,就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信阳市XX饭店存在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的欺诈行为调查处理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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