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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固始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7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固始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固政依申复〔2024〕9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其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以来涉及固始县国营农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以下信息:涉及征收该村的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固政依申复〔2024〕9号),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故本机关不予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现予告知”。申请人已收到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据、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报送通知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十六年多个批次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信息,数量大并需要被申请人进行搜集、统计、分析、汇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及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固政依申复〔2024〕9号),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4月12日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固政依申复〔2024〕9号)。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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