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

曹某甲等5人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6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曹某甲

  申请人:曹某乙

  申请人:曹某丙

  申请人:曹某丁

  申请人:曹某戊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姚志坚,局长

  第三人:胡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2009年7月22日为第三人胡某某颁发的编号为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XX号的林权证,于2024年4月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浉河区人民政府2009年7月22日为第三人胡某某颁发的编号为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XX号的林权证。

  申请人称:其父母曹某己、徐某某夫妇(均已去世)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林地、栗园、茶山、竹林等,并填写了柴山经济林分户登记卡,共计22.33亩。2012年11月12日,其父亲曹某己与周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父亲曹某己承包或分得的山林、自留地、田、宅基地等转包给第三人期限十年。转包期限到期后,申请人方要求周某某续签该转包协议,周某某拒绝。2024年3月,申请人经查询得知,在申请人方、村民小组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浉河区人民政府错误的将属于申请人方承包林地中的9.58亩、0.52亩两块林地,登记在胡某某名下,办理了林权证。该林权证程序违法、事实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案涉林权证办证程序合法、依据确实充分,且办证时间为2009年,距今已有十多年时间,在此期间,申请人从未提出过异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8日胡某某申请办理林权登记,提供了申请书、宗地勘界确权调查表、林地登记申请表(内表)、XX村XX组林地位置图、林权证明等材料,经组、村、乡政府、区林业局层层审核上报,浉河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1日同意办理林权证。2009年7月22日浉河区人民政府为胡某某颁发了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X号、第XX号的林权证,申请人所称的9.58亩、0.52亩两块林地登记在第XX号的林权证下。申请办证期间,XX村XX组林改办分别于2009年2月11日、2009年3月20日,对XX村XX组申请办理林权证的地块进行了公示,其中包括胡某某申请办证的10块山地,案涉面积为9.58亩和0.52亩的山地亦在其中。

  另查明,因不动产登记改革,被申请人现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宗地勘界确权调查表、林地登记申请表(内表)、XX村XX组位置图、林权证明、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一榜)、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二榜)、柴山经济林分户登记卡(曹某己)、信办文〔2019〕40号文件等。

  本机关认为:2009年,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铺开,浉河区按照改革流程完成了林改调查摸底、勘界确权、张榜公示、申请登记等工作后,经组、村、乡政府、区林业局层层审核上报,颁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虽然林权证登记日期早于审批同意办证日期,但在复议前已获得批准,该审批滞后行为,对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XX号的林权证。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