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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不服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5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毕雪丽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信平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信平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故意破坏摄像头的底座。被申请人不先行调解,不先行调查取证,执法不规范。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0日下午15时许,在平桥区XX乡XX村XX组,熊某某将邻居李某某家中安装的摄像头底座损坏。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对熊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同日作出信平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熊某某以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一般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平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信平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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