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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等人不服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24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梅某某、高某甲、袁某某、邓某某、郑某某、周某、黄某、吕某甲、吕某乙、胡某某、陈某某、高某乙、熊某某、邓某、余某、喻某、李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郭某、汪某某、张某乙、江某某、王某、蔡某、余某某共26人

  代表人一:梅某某

  代表人二:高某甲

  被申请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姚志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回复函》,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其邮寄的查处申请书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缺少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未对其查处申请进行实质调查。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查处申请书,反映信阳XX公司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请求依法调查并进行处理,将进展情况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后,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回复函》,答复产权式商铺没有实际物理隔断及明确四至,产权式商铺施工图上分割线并非指墙体等实体分界线,而是图纸上的商铺之间的分界线,故不存在申请人所说开发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收到该回复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查处申请书、回复函、答复书、《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材料后进行核查,查明信阳XX公司所开发的产权式商铺施工图上分割线并非指墙体等实体分界线,仅为图纸上的商铺之间分界线。另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2445-2033《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2023年11月6日施行)第10.2.7条“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需要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之规定,产权式商铺四至界线不一定为墙体,可以是线界组成,案涉商铺施工图上分割线,并非指“墙体”,实质是“线界”,无证据证明信阳XX公司所建商铺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查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就申请人查处申请事项作出的《回复函》。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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