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光山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其递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向光山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称:其土地被实际征收,但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义务;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对其进行答复。
另查明,光山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已更名为“光山县商务中心区管理办公室”,作为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社会事务移交XX街道办事处承担,经济管理职能划入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承担。
本机关认为:光山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相关职能已经不存在,申请人以该管委会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