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5月2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1日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5月2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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