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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6-18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2

 

  人:黄某某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59日对黄某某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10月,黄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赵庄村梅庄组境内,租用机械,露天开采风化正长花岗岩,对外出售,至今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因销账数额较大且难以查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有关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对黄某某无证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黄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赵庄村梅庄组境内无证开采正长花岗岩75987.991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759879.91元。某某至今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

4、《黄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

5《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黄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

6、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黄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关于无证采矿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20万元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因黄某某被河南省信阳市看守所羁押,2024411日,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过河南省信阳市看守所转交送达黄某某本人。2024418日,黄某某申请听证会, 202459日,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市局4409会议室举行听证会。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万玖仟捌佰柒拾玖圆玖角壹分(¥759879.91元);

3.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玖佰叁拾玖圆玖角陆分(¥379939.9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黄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十五日内到信阳市河区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贸易广场对面)917房间,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黄某某,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某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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