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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结果公示

征集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征集时间:[ 2024年3月12日 ] 至 [ 2024年4月15日 ] 状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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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高效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推动居民分类习惯养成,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现将《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邮寄信函的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3月12日—4月15日

  联系电话:0376-6308875

  传真号码:0376-6382345

  电子邮箱:xyljflb@163.com

  邮寄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二街信阳市城市管理局320房间

  邮编:464000

  附件:

  1.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2.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2024年3月12日

  



附件1:


  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简便易行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分类处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再生资源经营与数据统计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教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鼓励引导机制,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市、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第十三条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码头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

  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联动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鼓励新建、在用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

  第十九条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执行快递业绿色包装国家标准,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光盘行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二十一条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其他场所逐步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者或者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第二十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

  (三)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四)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五)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六)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七)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督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劝导。

  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禁止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统一标识,分类运输能力与分类垃圾收集数量相匹配;

  (二)按时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三)合理设定分类运输的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装载、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四)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城市生活垃圾;

  (五)建立台账,记录城市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定期向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六)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运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管理责任主体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

  (二)可回收物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建立台账,记录每日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处理单位在接收城市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六章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八条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项目与资本、技术、产业相结合,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市场体系。

  第三十九条鼓励发挥政府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基金平台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垃圾分类产业与项目投资发展相结合,培育壮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

  第四十条支持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整体推出创业投资项目或者招商引资项目,通过规模化、集约化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

  第四十一条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技术研发基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研发和应用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以静脉产业园为载体,推动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与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有效衔接,实现资源利用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第七章社会参与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视听等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第四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鼓励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村)民公约,督促引导公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卫生管理责任时,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

  第四十六条环境卫生、再生资源、酒店、餐饮、物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七条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内容。

  第四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教监督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成效评估制度,常态化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第五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五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阻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二)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地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

  (四)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旧家具和办公器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以及其他各种大件物品等;

  (五)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七)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八)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五十八条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可以因地制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一)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同时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的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继续深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城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让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制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二)落实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的需要。自2019年开始,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方案,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住建部每月对省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每季度向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印发通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出台是评估系统中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我市有必要制定出台《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我市有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依据。

  (三)文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1335”工作布局,着力花园城市建造,通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人民群众文明意识、文明素质有了显著提高,进一步提高了城市文明程度。国家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专项内容,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指标。

  (四)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需要。2022年3月1日,《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郑州、平顶山、焦作、许昌、漯河、安阳等省内城市也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我市在前期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建立了“前端源头减量,中端分类收运,末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形成了责任明晰、分类合理、可操作强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必要出台《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实现规范管理。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办法(草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的部门规章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二)先进地区经验。起草过程中,我们借鉴了苏州、孝感、郑州、漯河等地市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由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10章5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各辖区政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引领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联动”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县区生活垃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工作;场所的产权和管理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街道(乡镇)对场所的产权和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

  (三)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和建设管理问题。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四)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同时统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实现规范化管理。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到专门收集容器里,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混合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发电、水泥窖协同处置等方式无害化处理;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处理;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水泥窖协同处置等无害化处理。

  (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监督检查。街道(乡镇)要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监督。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分类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对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妨碍、阻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四、工作建议

  建议以信阳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办法》。


征集渠道

  按照《贯彻落实<信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工作方案》(信政法办〔2024〕1号)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城管局在局官方网站“决策预公开”栏目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期一个月(https://csglj.xinyang.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33&id=9118),同时以市分类办名义向26个市直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5个)书面征求了意见。

各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经梳理汇总研究,共计18家单位反馈了意见建议,未收到网民反馈的意见。提出的合理化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并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给出了不采纳理由。


                                                                                     意见汇总表
序号被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理由
1商城县人民政府一、根据第一章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后建议增加“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二、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改为“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可考虑调整为“市、县、区”。
三、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删除“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为宜。
四、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中“负责”二字应予删除,避免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冲突。
五、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标点符号“分号”应为“句号”;第三十三条标点符号宜调整为“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运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建议明确标准,“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建议明确报送对象,“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标点符号宜调整为“建立台账,记录每日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
六、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可考虑增加“村组”,“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村组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设施”;第四十七条可考虑增加“文明村镇”,“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内容”。
采纳:第2、3、4、5、6条
未采纳:第1条
分类处理与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语义重复。
2市农业农村局第6页第十八条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修改成“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因农贸市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为农产品流通环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为流通环节的主管部门,故调整顺序更为妥当。未采纳该条款除流通环节外,还包括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环节,顺序不调整。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议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修改为“作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管促各级物业主管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修改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明确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采纳
4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快递行业执行有关绿色包装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促进快递包装减量化和再利用。”采纳
5光山县人民政府无意见

6罗山县人民政府无意见

7息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无意见

8市发展改革委无意见

9市机关事务中心无意见

10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无意见

11市商务局无意见

12市科技局无意见

1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意见

14市水利局无意见

15市民政局无意见

16团市委无意见

17市总工会无意见

18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无意见

19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0栏杆街道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1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银钱社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2信阳市第一实验小学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3市委组织部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4市委宣传部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5市供销社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6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7市教育体育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8市邮政管理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9市司法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0市卫生健康委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1市财政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2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3市交通运输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4市妇联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5浉河区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6平桥区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7潢川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8淮滨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9新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40固始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41羊山新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42信阳高新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43南湾湖风景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44鸡公山管理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45上天梯管理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重新调整后,市城管局邀请局法律顾问对《办法(草案)》逐条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