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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4-05-10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0号

       当事人:信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违法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12年4月开工在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西侧建设人防花园1#2#3#楼房及地下车库,2017年所有楼栋主体完工,2015年4月12日原信阳市规划监察支队对人防花园1#2#楼进行了罚款,不包含1#2#楼的地下室。根据编制的工程预算,3#楼建筑面积1204.1平方米,工程造价为1397388.68元,3#楼下面的两层地下车库5346.6平方米,工程造价为9744692.72元。1#2#楼地下室建筑面积2568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900766.49元。你公司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事实。

  违法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规划总平面图;4.国有土地使用证;5.现场照片;6.预算书;7.其它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参照2017年9月颁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的表现行为(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的规定,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3#楼及2层地下车库和1#2#楼的地下室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其中3#楼:1397388.68×5%=69869.43元;3#楼两层地下车库:9744692.72×5%=487234.64元;1#2#楼地下室:3900766.49×5%=195038.32元。共计罚款752142.39元。

  2.责令完善规划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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